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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里包括了什么

更新时间:2021-11-23 09:45:38 浏览次数:1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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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我国税务登记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一)设立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4.对发包人或出租人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独立财务核算、定期支付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租赁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5.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者提供劳务以来,连续12个月累计180日以上外出经商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揽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提供劳务的,应当自签订工程合同或者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村流动摊贩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
2.组织统一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书;
4.生产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租赁协议;
5.相关合同、章程和协议;
6.法人(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实行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具体来说,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号加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号加相应有效证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2)变更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所需的文件和信息有: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原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4.其他相关信息。
纳税人依法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2.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原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3.其他相关信息。
(3)暂停或恢复营业的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停业登记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原因、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收、用、存情况,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应保管好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的发票和其他税务凭证。
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复业登记,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按期复业的,以经批准停业之日为复业日;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日为复业日。纳税人需要按时领取原盖章的税务登记证等资料。需要延长停业期限的,应当在停业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停业期限。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复业,将其作为正常经营纳税人管理,并将原盖章的税务登记证交回纳税人。
(四)注销登记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因解散、破产、被撤销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根据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或者登记被其他机关撤销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登记被撤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而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在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应当在工程竣工出境前15日内,持有关证明和材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检查登记
暂在其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以下简称《涉外管理证》)。根据一地一证的原则,税务机关签发《涉外行政管理证》。《外国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在《外国管理证书》注明的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检查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外部管理证书。
纳税人销售《涉外管理证明》所列货物,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如实填写《出境业务货物查验表》,申报查验货物。
出境经营活动结束时,纳税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出境经营活动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结算和注销发票。
纳税人应在《外国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国管理证书》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国管理证书》注销手续。
(6)扣缴税款登记制度
有代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履行代扣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代扣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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