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收到退回商品 七日内须返还退款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者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货款。退回商品应当完好。
征求意见稿还对“退回商品完好”给出清晰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但是,下列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二)一经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哪些情形视为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退款?意见稿指出,消费者符合退货要求,经营者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自收到退回商品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商品价款等情形的,视为违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或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 渝中区消委会秘书长苏朝晖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意见规定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时限,征求意见稿则细化了其中的退货内容,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争议。若能顺利施行,消费者不仅可以大胆查验商品,还可在退货时有法可依,不再处于弱势。同时,这也对商家服务、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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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来已是几千载,只似当时初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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